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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 控制“电池污染”促进循环利用

2010-12-22

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的电池生产和消费大国,巨大的电池生产消费量带来了数目惊人的废电池。治理“电池污染”,减少资源浪费,最大程度地避免环境污染,实现废电池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电池污染不可小视

  电池的种类主要分为原电池即一次电池,包括锰电池、碱性干电池、锂电池、空气电池、汞电池、氧化汞电池和碱性纽扣型电池;蓄电池即二次电池包括铅电池、机动车和电动车用蓄电池、镍镉蓄电池、封闭型镍镉电池、镍氢蓄电池、锂离子电池;还有其他电池如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等。目前普遍使用的是原电池与蓄电池。电池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生活环境带来相当大的负面影响。电池中含有许多有害物质,特别是重金属对人类及自然威胁极大。各类废旧电池中,锌占电池总量的13%~22%,锰占12%~20%,镉0.011%,铅0.1%~0.3%,汞0.004%,铁23%~26%,碳5%~6%,其他 26%~47%。废铅酸蓄电池内含有铅膏、废硫酸等物质,因其具有化学反应性,已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不科学拆卸,将对大气、水体、土壤等产生严重危害,此外,废旧电池中的重金属会给人体造成一系列生理及神经性功能障碍。

  我国每年电池的生产与消费量可达140亿支,占世界总量的 1/3。废旧电池中95%的物质均可以回收,尤其是重金属的回收价值很高。有人曾为废旧电池处理的经济效益算过一笔账:每天处理10万支电池,除去各项费用后,可盈利1.9万 2.1万元,以70亿支电池50%的回收率计算,一年的利润6.6亿元。

  分类收集妥善处置

  我国废旧电池的回收处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很大差距,面临的很多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解决。主要问题是:回收难、再利用技术薄弱。特别是一次电池,原材料品种太多,增加了处理难度。目前国外的废电池回收处理体系基本上已经步入正轨。德国已经做到全部收集,分类处理。对于毒性较大的电池必须标有再生利用标识,生产商与销售商必须回收所有废电池,经销商必须将有标识和无标识的电池分类,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再生利用和处理设施。对所有的废电池优先考虑再生利用,对于不可再生利用的废电池必须按照废物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生产中要进一步降低电池中的重金属含量,尤其要降低碱性锌锰电池的含汞量,积极开发对环境危害小的新产品。日本回收处理废电池一直走在世界前列,一次性电池对环境影响的研究和回收利用工作都已经展开,铅酸电池可以100%回收。

  健全废旧电池回收体系

  树立全民回收废旧电池的自觉意识,使全体人民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回收工作。对废旧电池应区别处置,其中含汞、含铜、含铅的废旧电池是重点回收的类别,应对其生产与使用进行控制,再进行环境无害化处置。

  加强管理明确责任严格执法。根据我国废旧电池的产生、管理现状以及废电池的发展趋势,严格执行《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电池生产者对于废旧电池的处理应负重要责任。生产者首先应对含危险废物的电池进行标识,可参照日本的颜色标识法,便于回收时分类。

  开发适合我国国情的处理技术。借鉴其他国家经验,结合国内的经济技术水平、市场规范程度,科学地认识废旧电池的环境影响,不能过分夸大其危害。技术的先进程度直接影响着整个废旧电池管理工作的最终效果。因此,应改进产品,减少电池中重金属等有害成分的含量,开发先进的、适合我国国情的资源化、无害化废旧电池处置技术极其重要。

  完善各方面管理体系。建立电池从产生到最终处置各个环节的有效管理体系:电池的生产源头控制从电池设计着手,延长电池使用寿命;废旧电池回收管理尽快建立、健全废旧电池回收体系;制订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为废旧电池的回收和集中处置提供经济保障。

  总之,废旧电池污染不容忽视,它的回收处理是个一体化的过程,从回收到处理环环相扣,相辅相成。要搞好废电池的回收处理,就必须抓好每一个环节,形成良性循环,切切实实地使电池的回收处理走上正规的途径。各级政府应给予高度重视,完善法律法规,建立社会化的回收服务体系,促进废旧电池的回收和循环利用形成产业化,真正实现废旧电池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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